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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应急〔2023〕4号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逐步加强全区安全防范切实做好春节后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一个复工复产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到岗到位,周密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经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检维修作业也要认真制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二)签订一份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召开安全生产动员大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公开承诺和组织安全学习等措施,形成全员重视安全、共同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三)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对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突出节后新招、调岗职工及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岗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
(四)开展一次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露天矿山重点检查矿山防冻防滑、运输道路、采场边坡、排土场、油库、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地下矿山重点检查通风、提升运输、防治水、顶板、防火和火工品管理等关键环节,停产时间比较久、长期无人作业的矿井、采场、巷道必须严格通风等安全措施,严格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尾矿库企业重点检查排洪、排渗、沉降、位移监测等系统及坝体、库区水位、干滩长度等,关注放矿和筑坝等重点环节。
(五)搞好一次安全确认。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持证上岗,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紧盯“三违”,察觉缺陷及时整改,保障现场安全。
(六)公开作出一个安全承诺。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要公开向全体员工作出节后复工复查安全生产承诺,并在本矿山显著位置向员工公示。在向应急部门申请复工复产的同时一并提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3)。
(一)非煤生产矿山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设项目采矿证合法有效并取得相关发证(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手续和批准的安全设施建设期限内。
1.地下矿山: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采矿、掘进、运输、溜井等生产系统设备和相关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和人员位置管理系统及安全警示标志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备能战场、安全运作,安全防护设施可靠、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2.露天矿山:要对所有穿孔、铲装、运输、破碎等设备设施、边坡、台阶、运输道路、警示标志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边坡、台阶、运输道路参数契合设计要求,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3.尾矿库:要对坝体、排洪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施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4.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到岗履职到位。
5.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和“一期一档”。培训内容包括老员工安全意识、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再教育再培训,新员工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章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按《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分级管控具体划分及编制2022年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贺应急函〔2021〕42号)明确的关于每座矿山监管主体划分,属市级监管的,由市、县两级联合组织;属县级监管的,由县级组织。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工作组至少两人以上,可根据需要聘请矿山专家参与。
6.应急部门验收通过的,填写复工复产检查验收表(见附件),经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县级应急局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下发企业;未通过验收的,下发整改通知。
7.上一年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驻桂央企、自治区直属、市属非煤矿山企业非煤矿山,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
(一)及时报送材料。经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同意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的,要及时将复工复产验收表按“一矿一表”单独扫描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落实监管执法措施。对复工复产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方案不具体、检查不全面、问题隐患突出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一律责令该企业停工停产,按要求重新组织复工复产;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隐患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申请;对未经验收通过,擅自复工复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将本通知下发到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督促各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条款
2.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见附件2)
3.新建、改(扩)建设项目采矿证是否合法有效并取得相关发证(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手续和批准的安全设施建设期限内
6.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并到岗履职到位
10.是否对存在的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及应急预案
1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
是否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采矿、掘进、运输、溜井等生产系统设备和相关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和人员位置管理系统及安全警示标志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安全防护设施可靠、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是否落实防中毒窒息、防透水、防冒顶片帮、防火灾、防坠落等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所有穿孔、铲装、运输、破碎等设备设施、边坡、台阶、运输道路、警示标志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边坡、台阶、运输道路参数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是否对坝体、排洪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施设备能战场、安全运行。
本企业已按应急部门要求完成复工复产前自查自纠,达到复工复产安全性能条件,无弄虚作假情况。
经对照意见部门复工复查工作要求检查,该矿山符合复工复产安全性能条件,同意复工复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条款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组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规定,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作专题部署,制定一个周密的复工复产方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作全面部署强调,开展一轮全员安全生产和消防培训教育,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对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到位,确保企业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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