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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存安全风险隐患引发爆炸 法院:业主与燃气公司共同担责

作者: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30 07:28:10
  

  12月30日,记者获悉,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赵某因同小区业主周某家的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导致住宅、家电受损,法院判决周某与燃气公司一同承担责任。

  2016年3月21日,周某房屋发生天燃气爆炸,导致同小区业主赵某房屋及室内家电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专家调查,周某家发生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炉具与燃气管道连接处的燃气软管存在多处陈旧性破损小孔洞导致天燃气泄漏,间接原因是对厨房设施设备疏于管理,未对厨房燃气管线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更换破损的天燃气软管。

  事故发生前,燃气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2015年9月11日前往周某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均为存在软管超长、穿越的违章及安全风险隐患,要求整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燃气使用者,未尽到安全用气义务,对厨房设施设备疏于管理,未根据检查结果按时换破损的燃气软管导致燃气泄漏,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燃气公司虽然履行了入户检查义务,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燃气公司在2013年已经发现、2015年再次发现相同安全风险隐患且燃气用户未整改的情形下,却没有主动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违反安全供气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大家安全用气的同时,还需着重关注燃气公司入户检查结果及建议,及时整改缺陷。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主动落实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不仅要定期入户检查用户是否规范用气,还需及时回访用户瑕疵用气整改落实情况,有必要时采取报告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等措施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南 充 市 广 播 电 视 台 广 播 中 心转自 燃气爆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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