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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氮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的废水、废气、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氮肥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氮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1.氮肥工业废水应第一先考虑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氮肥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可参考 HJ 1277 的相关要求。
3.以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工艺冷凝液可采用中压蒸汽汽提技术回收利用后再进行处理。
4.氮肥工业综合废污水处理工艺一般都会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脱盐处理等技术进行组合。生化处理应根据进水水质特性和处理要求,选择适宜的生物脱氮工艺。生物脱氮工艺可采用缺氧/好氧(A/O)、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改良 SBR、厌氧序批式反应器(ASBR)、循环式活性污泥法(CASS)、二级缺氧/好氧(二级 A/O)、曝气生物滤池(BAF)、移动床生物膜法(MBBR)和缺氧/好氧-膜生物反应器(A/O-MBR)等;为提高总氮脱除效率,可采用二级 A/O 或 A/O-MBR。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不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和调味品料酒制造中的基酒生产。
1.排污单位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规定编制报告并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2.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制度,健全化学品管理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制度。污水处理区域内设置必要的事故池,对余热利用系统维护、环保设施检修等过程进行相对有效的管理与管控。
3.排污单位应重视生产节水管理,加强各类废水的处理与回用,实现清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处理,循环利用。过滤、分离工段应根据排污单位真实的情况选择高效过滤机、离心机等高效节水设备;应全面循环回用蒸汽冷凝水,提高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并根据用水水质要求实现废水梯级利用;推广使用大罐发酵、灭菌,提高设备及管道清洗效率,推广使用 CIP 在线清洗,合理优化清洗程序与药剂用量,降低清洗污水排放。
5.排污单位应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液态产品或湿产品的干燥,预防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实现减污降碳的协同。
6.排污单位宜采用洁净的农副产品原料,尽可能提高原料利用率,减少废渣的产生。采用硅藻土过滤工序的调味品和发酵制品生产,应采用高效过滤设备降低废硅藻土的含水率。
7.企业应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存放涉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及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制革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工业的废水、废气、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制革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制革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1.应根据废水水质特点选择相应处理技术,处理后水质应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经济技术可行前提下,企业应最大限度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回用率。
2.对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或回用,处理达标后排入综合废污水处理设施。制革工业含铬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 2,可达到 GB 30486 要求。
3.综合废水应依次经过物化处理、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要不要进行深度处理可根据排放或回用要求做选择。制革工业综合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 3,可达到 GB 30486 要求。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的废水、废气、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产品与药物结构相似的兽用药品制造企业及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染防治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 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总汞、总砷等涉重金属废水应单独收集,在车间或生产设施采用化学沉淀法等技术处理达标后,再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
3.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后,再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
6.毒性大、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消除生物毒性或改善可生化性后,再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
7.可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常规预处理,难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强化预处理,提高废水可生化性。
8.含氰化物、苯胺类等污染物,以及具有急性毒性的废水,宜采用臭氧氧化、芬顿氧化等高级氧化处理技术处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电镀企业、电镀生产设施和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工艺、化学镀工艺、阳极氧化工艺的独立/非独立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以及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化学氧化工艺,磷化、锆化、硅烷化等涂装前处理工艺以及 GB 39731 规定的电子工业公司、生产设施或研制线涉及的电镀工艺。
1.应依据自己生产实际,优先采用 5.1 节、5.2 节污染预防技术,提高物料利用率和工件清洗效率,减少废水污染物和废水产生量。
2.应推行电镀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电镀废水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镉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含氰废水、酸碱废水、含配位化合物废水。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配位化合物废水等应分别采取了与其水质特征和处理要求相适应的处理工艺做处理后,方可排入电镀混合废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电镀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及监测点位参见附录 C。
3.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镉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等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铅、总汞等重金属因子达标后,方可进入电镀混合废水净化处理单元进一步去除废水中难生化的配位剂、螯合剂、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电镀混合废水经过化学沉淀等处理,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及约定的接管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浓度要求后,方可排至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否排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确定;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时,还应进一步进入生物处理系统处理。
4.中水回用的电镀混合废水,宜采取反渗透、离子交换+反渗透处理、超滤+电渗析+反渗透处理。
5.合理设计雨水、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确保受污染的雨水、事故废水得到一定效果处理。
6.贮存、处理含有易挥发出有毒、有害、可燃和恶臭等气体的废污水处理装置及构筑物,应对其排气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置,并使其满足 GB 16297、GB 14554 等排放限值要求。有关的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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